2021年起北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
内容: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曾在异地缴存的职工,在北京购房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在保留原有办理方式的基础上,增加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在贷款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对于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继续依规提供证明。
若申请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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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借款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应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系异地公积金中心进行核查。若借款申请人恶意作出虚假承诺影响贷款审核结果的,将终止此次贷款受理,个人信息记入不良信息库并上传至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或平台,按照相关规定限制业务办理资格。
➤目前,对于申请贷款时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借款申请人,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具备何种条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申请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曾经缴存过住房公积金;
(2)借款申请人须具有北京市购房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付所购住房的房款;
(3)借款申请人夫妻名下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政策性贴息贷款);
(4)借款申请人夫妻名下已有的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本市住房情况,应符合下表要求;同时,对于离婚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含)以后的借款申请人,在离婚一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