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与管理部签署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委托银行收款缴交住房公积金协议》。
2、单位与开户银行签订《北京市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
3、协议签定后,管理部在系统中为单位办理委托收款登记。
4、单位每月定期与管理部做委托收款确认,包括:无人员变更的做无变更汇缴确认,有人员变更的,单位报管理部《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份。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每月按约定的时间通过系统汇总委托收款信息,办理银行托收。
6、收款成功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根据银行提供的《委托收款结算凭证》收款联,将托收款项计入单位暂存款。
7、管理部查询收款成功信息,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分配,将汇缴金额计入个人账户,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两份,盖章后一份退单位经办人,一份与《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同留存。
8、对于托收未成功的单位,管理部通知单位收款失败,重新办理托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