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采用财政拨款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管理部开设财政拨款专户后,将汇缴信息上报财政。以后汇缴月份如有人员变更应在指定时间将《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报到管理部。
2、管理部接柜人员及时将单位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每月定期汇总财政拨款单位明细,将数据发送财政。
4、财政核对后将资金汇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
5、管理中心会计处按照财政提供的单位明细,分别计入各单位暂存款。
6、管理部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分配,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两份,盖章后一份退单位经办人,一份与《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同留存。
7、同一单位既有财政拨款又有单位自筹的,单位应填制自筹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和《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并按照其他汇缴方式单独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