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积分落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合理控制雄安新区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深化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关于雄安新区深化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意见》等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设定指标并赋予相应分值,积分达到雄安新区年度公布分值的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可申请在雄安新区落户。
第三条除雄安新区承接的北京籍转移人口、引进的人才、原籍雄安新区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直系亲属投靠且按相关规定可在雄安新区直接办理落户的人员外,在雄安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居住的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积分落户坚持总量调控、结构优化、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雄安新区有效《居住证》,在雄安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属于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口的,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计算;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
(四)属于雄安新区引进高端人才和其他工作需要的人员。
第六条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统筹积分落户工作。
公共服务局会同改革发展局负责根据雄安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规模制定年度积分落户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服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积分受理、审核、计算和公示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
规划建设、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积分标准
第七条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三项指标累计得分为申请人积分。
第八条 基础指标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五项指标。
(一)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积20分;超过45周岁的,每超1岁,少积1分。
(二)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的,积46分;
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的,积32分;
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积24分;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积18分;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积12分;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的,积6分。
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正高级职称的,积50分;
取得副高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的,积24分;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的,积8分;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的,积4分。
以上情况只计最高分,不累计。
(四)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雄安新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每满1年的,积3分。
(五)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雄安新区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每满1年的,积1分。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拥有雄安新区合法产权的自有住房、政府保障性住房、办理登记备案并依法纳税的租赁房屋、用人单位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
第九条 加分指标包括荣誉表彰、创新创业、个人纳税三项指标。
(一)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国家级荣誉表彰的,加50分;获得省级荣誉表彰的,加24分;获得雄安新区荣誉表彰的,加18分。以上情况只计单次最高分,不累计。
(二)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现代服务业、绿色生态农业等创新型、示范性产业重点项目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加24分。
申请人在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加50分;获得省部级奖项的,加24分;获得雄安新区奖项的,加18分。以上情况只计单次最高分,不累计。
申请人在雄安新区创业并带动10人以上稳定就业的,加12分。带动就业人数每增加10人,再加3分。总分不超过48分。
(三)个人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雄安新区入库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均5万元以上的,加5分;年均10万元以上的,加10分。
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根据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金,年均纳税20万元以上的,加10分。
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人,根据企业在雄安新区缴纳的税金,按照其出资比例计算个人纳税额,年均纳税20万元以上的,加10分。
第十条 减分指标包括违法行为和不良征信两项指标。
(一)违法行为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5年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每次减20分。
(二)不良征信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每有一次一般失信行为的,减3分;每有一次严重失信行为的,减12分。
第十一条申请人自雄安新区设立前在雄县、容城县、安新县(含托管区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连续居住、纳税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纳税年限均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
第三章 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口落户积分
第十二条 雄安新区承接的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北京户籍人员,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在雄安新区落户。
第十三条雄安新区承接的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非北京户籍人员,符合雄安新区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才认定标准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在雄安新区落户。
第十四条 雄安新区承接的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非北京户籍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指标除本办法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包括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连续居住指标。申请人在京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每满1年积3分,连续居住每满1年积1分。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积分落户每年受理一次。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公共服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积分落户。
申请人及其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对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公共服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应当场核验。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
公共服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公共服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公共服务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计划,按照积分从高到低拟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向社会公示7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应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公示期内被举报且查证属实的,取消申请人积分落户资格,落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积分落户资格,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得申请积分落户;已办理落户的,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办理积分落户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雄安新区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雄安新区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才认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