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知 书
编号:
按照我市“公共户”管理要求,申请人及户内人员应知悉以下内容:
1.公安机关为“公共户”户内人员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此卡有效期1年。“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应在到期前14个工作日内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发新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2.“公共户”户内人员需要使用“公共户”首页的,应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出具加盖“公共户”专用章的首页复印件;
3.“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具备市内迁移落户条件,应主动将户口迁出“公共户”。若经公安机关告知后30日内拒不迁出的,公安机关将自行予以迁移。
4.申请人应确保提供的证件材料真实准确,对于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公安机关将取消其申请迁移事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申请人的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告 知 书 回 执
编号:
我已详细阅读并同意告知书内容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