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入“公共户”承诺书
本人 ,公民身份号码 (被委托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现户籍所在地: 系(户主、户内成员),申请迁移: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迁入 派出所“公共户”。并做如下承诺:
1.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不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
2.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如在本市范围内具备市内迁移落户条件后,在30日内将户口迁出;
承诺人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注:迁移人系原户户主的,可以迁移全户人员;
迁移人系户内成员的,仅能迁移本人及户内被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