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属于非机动车
机动轮椅车,是一种适用于上肢功能健全而下肢残障者驾驶的专用代步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能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驾驶,车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机动轮椅车》(GB12995-2006)标准,按非机动车管理。
满足条件、登记注册后,才能够上路行驶
2010年我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和残疾人联合会五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中规定,本市残疾人购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由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等实名购买。每名残疾人只限购买1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年满16周岁以上,且身体条件要求符合《关于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身体检查的通告》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时,申请人需持本人的身份证明、残疾人证、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和指定体检医院出具的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表》,到户口所在地交通支队非机动车登记站交验车辆并进行办理。每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只可注册1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列入本市《准予核发牌证的环保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核发牌证并禁止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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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怎样合法使用
根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信息应与号牌相对应,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走非机动车道,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停车滞留的处20元罚款。
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处50元罚款。
未满16周岁在道路上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元罚款。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载一名陪护人员。违反载人规定的,对驾驶人处20元罚款。
违反规定搭乘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对乘车人处1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