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2020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19〕502号

各区教委,各中等专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教政法〔2019〕11号)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和《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风险管理,现将2019-2020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经公开招标,2018-2021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

  责任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承保。其中东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顺义区延庆区及中等专业学校由人保财险承保;西城区海淀区通州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燕山地区由太平洋财险承保。

  一、投保程序

  (一)中小学、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材料

  1.区教委所属中小学、幼儿园

  (1)加盖区教委公章的区教委所辖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名册(在册学生人数截止到9月30日);

  (2)投保单(加盖区教委公章);

  (3)区教委与确定的承保机构签订的协议书(一式4份);

  (4)保费(5元/生)。

  2.经各区教委批准办学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

  (1)加盖学校公章的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名册(在册学生人数截止到9月30日);

  (2)投保单(加盖学校公章);

  (3)学校与确定的承保机构签订的协议书(一式4份);

  (4)保费(5元/生)。

  (二)中小学投保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所需材料

  1.区教委所属中小学

  (1)加盖区教委公章的区教委所辖中小学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名册(在册学生人数截止到9月30日);

  (2)投保单(加盖区教委公章);

  (3)区教委与确定的承保机构签订的协议书(一式4份);

  (4)保费(5元/生)。

  2.经各区教委批准办学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

  (1)加盖学校公章的中小学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名册(在册学生人数截止到9月30日);

  (2)投保单(加盖学校公章);

  (3)学校与确定的承保机构签订的协议书(一式4份);

  (4)保费(5元/生)。

  (三)中等专业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所需材料

  (1)加盖学校公章的北京市中等专业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名册(在册学生人数截止到9月30日);

  (2)投保单(加盖学校公章);

  (3)学校与确定的承保机构签订的协议书(一式4份);

  (4)保费(校方责任保险5元/生,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5元/生)。

  二、有关事项

  (一)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京财教育〔2015〕2044号)规定,区教委所辖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费用在基础教育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区教委负责统一支付。

  (二)中等专业学校保险费用由中等专业学校承担。经各区教委批准办学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保险费用由举办者承担。

  (三)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各区教委、各中等专业学校和经各区教委批准办学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在协议期内应与负责本区、本学校中标的承保机构签订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协议并及时投保。

  三、工作要求

  (一)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是完善校园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学校及学生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落实《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教委、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要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监督,严肃纪律,认真组织好投保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分析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二)各区教委、各中等专业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校方责任保险的宣传,宣讲校方责任保险的目的意义,解读校方责任保险的政策条款,让每所学校都知晓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进一步增强学校的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保险意识,会合理利用保险手段化解办学风险。

  (三)各区教委、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要坚持积极预防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平安校园建设,有效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断提升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四)为及时有效发挥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的作用,保障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各区教委、各学校要确保按时足额缴纳保费,原则上应在10月31日前完成本区、本校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的投保工作。

  (五)各区教委应在投保工作结束后,认真总结本区工作开展情况,就本区已投保学校数量(含社会力量办学)、学生数量、投保金额,未投保学校情况(含社会力量办学)及原因分析,政策宣传覆盖情况,典型案例及分析,问题建议等内容,形成总结分析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送北京学校后勤事务中心。

  四、联系方式

  北京学校后勤事务中心联系人:陈娜;

  联系电话:51686949。

  太平洋财险联系人:许兴华;

  联系电话:83506258,18618203041。

  人保财险联系人:丁乙;

  联系电话:13466618818。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9年9月26日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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