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外〔2019〕27号
有关市属高校,科研院所:
为更好地服务北京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新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市将对教育领域有关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的出国经费进行分类管理,单独列示,相关因公出国(境)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
一、适用对象范围
北京教育系统通过市政府外办联审纳入教学科研人员管理的高校和科研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执行学术交流任务的出国团组。
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教学科研人员包括: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其中“双肩挑”人员需非担任正职校级领导职务。如有特殊情况,经市教委、市财政局批准,也可予以支持。
二、实施分类管理
(一)对我市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因承担科研任务而支出的出国经费进行分类管理,相关因公出国(境)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不按“三公”经费管理。
(二)对教学人员承担教育教学任务而支出的出国经费进行分类管理,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不按“三公”经费管理。
三、落实管理要求
(一)主体明确、权责统一。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应对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工作严格把关,单位法人(校长)负主要责任。单位应根据外办批准的教学科研人员赴国外执行学术交流任务的团组情况,确定教学科研人员出国经费额度,纳入教学科研经费预算。
(二)规范管理、区别对待。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申报预算时,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要与其他性质的出访有所区别,并单独标注。在经济分类科目选择时,教学人员出国经费,需选择“教学类出国(境)费用”科目;科研人员出国经费,需选择“科研类出国(境)费用”科目;一般因公出国需选择“因公出国(境)费用”科目。
(三)绩效优先、服务大局。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应切实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结合单位实际,确定教学科研任务,制定相应教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落实教学科研人员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由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实行审批联动。
(四)公开公示、接收监督。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应对教学科研出国相关项目申报和审批结果及经费使用情况履行校内公开公示程序,主动接收监督,保证项目信息公开透明。
四、加强监督检查
(一)市教委不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推进出国经费使用合法、合规、高效。
(二)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经费分类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单位法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纪检监察机构要负起监督责任。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3日
通过市政府外办联审纳入教学科研人员管理的高校和 科研单位名单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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