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教人〔2020〕9号

各市属高校,各直属单位:

  近日,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19〕162号),为做好有关工作,结合我委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落实。

  一、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科学规范的奖励制度,激励工作人员敢于担当作为。

  二、关于定期奖励,各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嘉奖、记功的审批;涉及领导干部的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记大功、授予称号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及时奖励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撤销奖励的管理权限参照上述执行。

  三、定期奖励工作,在奖励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各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定期奖励备案表》,报市教委审核汇总后,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及时奖励备案工作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精神执行,不得擅自突破比例;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各单位制作并颁发;要做好人事档案、文书档案归档工作。各单位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5月29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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