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财〔2022〕19号
各公办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要求,增进高等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现就北京地区公办高校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进行招收国际学生备案的公办高校,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住宿费、报名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 避免恶性竞争。
二、各高校收取的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高校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应当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管理要求,通过招生简章、学校门户网站、收费公示栏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京教财〔1998〕13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2022年12月5日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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