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各级各类中小学在职教师,包括各级各类中小学(含民办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区教师培训机构、教科研机构等学校和机构的在职教师。
二、达标要求
所有教师(不含2016年及以后新入职和新调入教师)在五年内必须完成累积不少于36学分或特定要求学分的培训。总学分由三个部分构成:必修课程16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6学分、专业必修课10学分),选修课程10学分,校本研修课程10学分。
2016年及以后新入职教师(包括应届大学毕业参加工作的教师和从其他行业新转入教师岗位的教师)必须完成120学时的上岗培训。转正后参加其他类型的教师培训。教师从完成上岗培训的下一年度开始,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各种培训,平均每年获得不少于7.2学分。
2016年及以后从外省市或境外调入的教师,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各种培训,自调入年度起,平均每年不少于7.2学分。
三、学分认定程序
由各级培训机构和所在学校通过“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系统”上报,区教师培训办公室审核,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对“培训管理系统”上报的学分进行认定和达标审核,到2020年12月底完成规定学分的教师,由市教委统一核发教师培训结业证书。
四、学分计算规则
1. 必修课学分计算规则
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两个部分,其中公共必修课6学分、专业必修课10学分。
公共必修课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教师专业标准”、“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等主题。
专业必修课是指由市、区教委正式立项,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委托京内外其他高等院校或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学科课程类培训。专业必修课原则上按10学时折合1学分计算,累计超过10学分的,超出部分的学分可折抵选修课学分。
2. 选修课程的学分计算规则
选修课程由专题选修、自主选修和教科研活动构成,原则上自主选修课程不超过2学分、教科研活动不超过3学分。
专题选修课程原则上按照10学时折合1学分计算。按照市区校三级,培训级别越高同等学时转化学分越高。
自主选修课程按20学时折合1学分计算。
教科研活动原则上按照20学时折合1学分计算。按照市区校三级,培训级别越高同等学时转化学分越高。
3. 校本研修课程学分计算规则
教师参加所在学校组织的校本研修活动按照20学时折合1学分计算。原则上每年的校本研修课程最高计4学分。
五、学历教育学分认定
教师参加所教学科相关专业学历教育或研究生课程学习,根据“十三五”时期所学课程和学时数按20学时1学分折抵专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分。
参加非所教学科类的学历教育或研究生课程学习,毕业后也不从事所修专业相关的学科教学,则根据“十三五”时期所学课程和学时数按20学时1学分折抵选修课程学分。
六、“国培计划”项目学分认定
教师参加经市教委人事处组织的教育部“国培计划”项目培训,按照相对应的市级培训项目计入学分。参加“国培计划”非集中面授的课程类培训,按20学时1学分计入选修课程学分。
七、开放型教学实践活动学分认定
开放型教学实践活动由市级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准,每个专题按3小时(计4学时)设置,每活动10个学时计授课教师和选课教师各1个学分。
八、中小学教师跟岗脱产培训学分认定
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跟岗脱产培训由承担任务的优质资源校申报,经市教委基教二处核准,由各区认定学分。每天计5学时,学员按照专题选修计算学分,指导教师按照增加40%权重的学分计算。
九、教师发展学校培训学分认定
教师参加教师发展学校(市、区级实践培训基地)培训的,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申报培训内容和学时,由市师训中心、区师训办分别审核。培训每天计5学时,学员按照专题选修计算学分,指导教师按照增加40%权重的学分计算。
十、其他情况学分认定
办法未能涵盖的学分认定范畴,视具体情况,依据国家以及市级相关文件精神,由市师训中心与区师训办研究议定,报市教委人事处审核备案,完成学分认定。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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