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4年9月,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2),建立了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机制,并要求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根据教育部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市教委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二、主要内容
《北京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包括总则、选用机构、选用程序、监督、附则,共5章23条。主要明确以下事项:
(一)教科书范围、市和区工作职责以及选用原则
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本《实施细则(暂行)》所称教科书范围包括“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市教委负责全市教科书选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科书选用工作,制定并公布《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全市中小学严格按照目录选用教科书;各区教委、燕山教委具体负责本区域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教科书选用工作应当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适宜性、多样化、公平公正,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
(二)选用机构
明确教科书选用工作原则上以区为单位进行。各区教委要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负责教科书选用工作。选用委员会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一般不得少于11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教科书选用委员会设立学科组,负责教科书初选工作。
(三)选用程序
一是由学科组研读、比较《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本学科所有版本的教科书,提出初选意见。二是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采取投票方式确定选用意见。三是市教委审核、统筹各区选用情况,确保符合教育部关于版本数量要求。四是各区教委将市教委审核同意的选用结果进行不少于7日的网上公示。
(四)市级统筹
教育部文件要求,各省加要强德育、语文、历史三科教科书选用工作统筹。其他学科教科书,义务教育每个学科要选用三种版本以上(含三种),普通高中每个学科要选用两种版本以上(含两种)。本市《实施细则(暂行)》规定,除三科教材外,各区报市教委的选用意见,要包含至少两种版本(拟选版本和至少一种备选版本)。如各区选用版本数量符合教育部要求,则按各区拟选版本确定选用结果;如不符合教育部要求,则在各区备选版本中调整选用结果。
(五)重新选用或更换版本
教科书版本选定后,应当保持稳定,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如需更换版本,应当从学段起始年级开始,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区教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后,由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对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等情形,由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重新选用。
(六)监督与处罚措施
教科书选用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人士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作用。针对教科书选用中可能出现的违规问题,分别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选用委员会、教科书编写出版发行单位等工作人员发生违规问题后的处罚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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