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转学条件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二、跨省转学为什么需要提交规定的材料?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三、北京地区高校间转学的备案依据和程序是什么?
(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二)程序如下: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学生申请北京地区高校间转学的,转入学校应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报市教委备案。
四、跨省转学为什么要市教委确认?程序是什么?
(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二)确认程序如下:
1.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2. 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3.市教委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受理跨省转学确认工作。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转学材料送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中心工作人员对转学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转学材料受理通知书。
4.市教委于当年的7月和第二年1月在网站(www.bjedu.gov.cn)对转学事项和有关材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教委学生处反映(邮箱:ptgxzx@163.com)。公示没有异议的,提交市教委主任办公会研究(每年两次)。经研究确认转学的,转学结果在市教委网站(www.bjedu.gov.cn)予以公告。
不符合转学规定要求的,将材料退回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返还学校。
5. 由北京地区高校转到京外高校。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经转出学校报市教委确认后,由市教委商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6. 由京外高校转入北京地区高校。填写北京地区或转出学校所在地省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我委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五、转学的工作要求和依据是什么?
(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二)要求如下:
1、学校是学生转学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学校要按照《规定》要求制定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转学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接受学生、社会的监督。
2、对于逾期不备案的,市教委将不予受理备案;对于备案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市教委将责令学校补充、完善后再予备案。
3、学生申请跨省转学的,需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办理数据标注。
4、按照教育部要求,市教委对学校转学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每年的6月和12月,转入学校要将《转学情况半年汇总表》报市教委。对于因审核把关不严、未按《规定》和本文件要求转学的,市教委除责令学校退回已转入的学生外,还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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