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的意义
《高等教育法》提出,支持高校通过开展合作办学活动实现优势互补、提升办学水平,增强服务社会的能力。近年来,市属高校通过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国际交流等合作办学,进一步拓展办学资源,增强了社会服务能力,对提升办学水平发挥了一定作用。与此同时,高校合作办学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大力推进高校分类发展,推动市属高校走内涵式、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道路,进一步规范市属高校合作办学行为,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所要解决的问题
切实规范市属高校合作办学行为,加强内部规范管理,要求各高校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开展合作办学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学校主体责任、符合首都城市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开展合作办学、提升合作办学质量等工作原则。合理规划合作办学,努力提升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服务社会能力。
三、合作办学主要类型
《指导意见》中所指的合作办学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一是高校与社会机构合作举办独立学院;二是高校与其他高校或社会机构合作共同举办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研究生等学历教育项目;三是高校与社会机构合作共同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四是高校与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括学历教育项目和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
四、规范合作办学管理的具体要求
对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从六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务求有实效。一是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二是科学规划设置合作办学;三是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四是严格落实学校管理责任;五是严格风险防控,确保安全稳定;六是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七是开展合作办学清查。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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