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函〔2023〕173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提升实验教学水平和实践育人能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教育部办公厅《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以及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23〕3号)有关要求,我委将组织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范围
根据教育部属地化管理要求,在京普通高校中已获全国高等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的示范中心都应参与总结工作。各高校可登录高校教学实验室年度报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222.27.186.55)查看具体名单。
二、工作流程
(一)材料提交阶段
1.2023年5月15日前,各示范中心所在高校登录管理系统报送阶段性总结工作联系人信息。并将联系人信息表发送到市教委指定邮箱。
2.2023年6月15日前,有关高校应组织本校示范中心登录管理系统,提交2021、2022年度工作报告。在提交完成2018、2019、2020、2021(本次新增)、2022(本次新增)年度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各示范中心全面梳理总结2018年以来的建设成果,填写提交《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报告(2018—2022年)》(部分数据根据历年年度报告内容自动生成)。
3.2023年6月20日前,各高校联系人登陆管理系统审核本校示范中心新填报的年度工作报告和阶段性总结报告,并提交上传至市教委。
(二)考察审核阶段
根据教育部要求,我委将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建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组(来自外省市单位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参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项目观测表》(见附件),采取资料查阅、实地调研等方式对各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考察。并于2023年7月31日前完成阶段性总结报告审核工作,同时结合考察情况给出具体评价意见。
(三)整改反馈阶段
有关高校应及时登录管理系统查看评价意见并组织本校示范中心进行整改,并于2023年9月1日前在管理系统填写提交整改工作报告。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教育部已在管理系统首页公布阶段性总结工作流程图及工作说明,请各高校及时查看,并按照时间节点及要求认真完成各阶段总结工作。
(二)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组织本校示范中心全面、深入做好本次阶段性总结工作,对各示范中心提交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严格把关。
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联系人:
高等教育处 荣燕宁 金红莲 , 联系电话:51994949 51994845
管理系统技术支持联系人:尤婷婷 章刘成,联系电话:15045096087、18686739927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3年5月10日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项目观测表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学校联系人信息表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大京事】,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相应关键词】即可获取北京社保医保|公积金|居住证|小车摇号|公租房|政府补贴|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等指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