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函〔2023〕321号
各市属高校: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2023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23〕5号)要求,落实《北京高等教育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4年)》(京教高〔202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度市属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市属高等学校新增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拟撤销专业等,须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集中进行备 案或审批申请。
二、申报程序
(一)需求调研。高校申报专业应充分调研社会需求,加强与用人单 位沟通,明确社会对新设专业的具体要求,根据需求确定新设专业必要性和培养规模。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应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增设专业,高水平特色型大学应围绕特色优势学科增设专业,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应围绕服务首都经济发展增设专业。
(二)校内审议和公示。申报高校要成立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认真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拟申报专业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在学校主页的显要位置公示拟申报专业及申报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并接受监督举报。公示无异议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三)网络申报。8月31日前,申报高校进行网络申报。设置审批类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及尚未列入目录的新专业),登录教育部网上服务大厅(网址:zwfw.moe.gov.cn,以下简称大厅);设置备案类专业(以上两类专业外的其他专业、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以及申请撤销专业等),登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网址:gdjy.moe.edu.cn,以下简称平台)。按照网上操作提示,填写并导出专业设置申请表(申请艺术类专业,请上传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经学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连同校内审议意见一并扫描上传。
(四)网络公示和意见反馈。高校的专业申报材料分别在大厅和平台公示1个月,同期教育部将组织专家开展线上评议。高校可根据公示和评议意见,决定撤销申报或继续申报。
(五)报送材料。申报专业公示期满后,对确认继续申报的专业,请于10月10日前报送材料。对于备案类专业,需将学校专业设置申请公文(含备案专业汇总表)扫描成pdf格式发至jwgjcbj@126.com;对于审批类专业,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将在大厅上提交的申报材料扫描成pdf版,发送至邮箱。申报医学类、公安类专业征求的相关部门意见扫描件,一并发送。
三、其他相关工作
(一)“一校一案”抓好《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贯彻落实。9月15日前,请将本校学科专业改革实施方案word版及加盖本校公章后的pdf版发送至jwgjcbj@126.com。
(二)核对本校专业设置基本情况。9月1日—9月30日,无论本年度是否增撤专业,请各校核对本校专业设置情况,更新各专业负责人、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情况等,并将核对后的专业设置汇总表从平台导出,加盖学校公章后扫描上传。同时在线填报本校已停招专业和2023年拟停招专业名单。各高校应结合自身实际,主动优化专业结构,对于长年停招的专业,应及时撤销。
(三)专业预备案制度。9月1日-9月30日,在平台“预备案”专栏申报2024年度拟备案的新增专业。自2024年度起,通过平台申报备案的新增专业(不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须提前一年进行预备案,第二年方可正式申报,正式申报备案的专业须与预备案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规范合作办学专业备案和审批。申请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下同)以及在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新增或变更专业的,按照中外合作办学行政许可程序执行。其中申请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应按专业设置程序在大厅提前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申请中外合作办学;申请设置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应在新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新增、变更专业获批后,在平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备案”通道进行补充备案。
四、联系方式
(一)市教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雷 联系电话:51994832
(二)教育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高等教育司综合处:
联 系 人:万瑞、王伟 联系电话:66097814
2.技术支持:
大厅联系人 :康瑀、魏韬
联 系 电 话:66097793/2045
平台联系人 :郑阳
联 系 电 话:58582624,13811520169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3年8月1日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