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日前在首都之窗网站公布。新规赋予了基层履行主体责任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拆除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根据职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新规中还提到,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已建成的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该规定将于11月15日起施行。
按照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如果其发现正在搭建、开挖违法建设的,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在3日内自行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当事人不立即停止建设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拆除或者回填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立即拆除或者回填。
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新规还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强制拆除前依法进行催告。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已建成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区人民政府依法责成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并组织实施。
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已建成的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时间、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此外,违法建设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费用、安全鉴定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按照每日3%的标准加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费用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