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支付宝优惠券使用规则

  2020年12月支付宝优惠券使用规则

  1、券有效期自领取成功起7天内有效,超时未使用则自动过期,过期时间以券面展示时间为准,券过期不补发;

  2、本券适用于城市指定商家到店付款可用,具体商家详见活动页面支持使用的商家列表,以实际支持为准;

  3、1元优惠券,支付宝支付金额满10元(含)可使用,抵减1元;2元优惠券,支付宝支付金额满20元(含)可使用,抵减2元;3元优惠券,支付宝支付金额满30元(含)可使用,抵减3元;

  4、每天每位用户在同一商户处仅可使用一张券;

  5、本券优惠金额由商家承担;

  6、券不可提现,不可转赠、转让他人,不可为他人付款,不可售卖;

  7、使用本次活动发放的券消费,在有效期内使用券的订单发生全额退款时,券可再次使用,退款后的券有效期不变;如超出有效期或有效期内订单部分退款,券无法再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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