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兴谷街道全部行政地区(含兴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滨河街道全部行政地区;
●平谷镇全部行政地区;
●大兴庄镇全部行政地区;
●王辛庄镇全部行政地区;
●东高村镇全部行政地区;
●夏各庄镇张各庄村、杨各庄村、马各庄村、龙家务村、安固村、稻地村、杨庄户村;
●山东庄镇部分村庄(大北关村、小北关村、北屯村、桥头营村)。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区域全部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的文化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油气罐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医疗机构(一二三级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等北京市十六类禁放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空气重污染期间,实施临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