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申办流程(条件+标准)
(一)享受范围
1.享受对象。
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市低保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以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2.享受条件。
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的,可以申请享受3-5年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6%为缴费基数,补贴20%,个人缴纳6%;
2.失业保险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6%为缴费基数,补贴1%,个人缴纳0.2%,
3.基本医疗保险,按照7%的比例,补贴6%,个人缴纳1%。
(三)补贴期限:三年。
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和轻、可享受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满后,对经营状况良好并吸纳5名以上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的,可再享受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申请流程
1、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交验本人《身份证》、《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委托存档证明材料、提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填写《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2、社保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中填写社保所意见,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3、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
4、社保所接到批复后通知批准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与其签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自批准之月起为其申请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手续并办理个人缴费手续;对未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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