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建设天更蓝、空气更清新、人民群众更有安全感、工作生活更加有序的美丽延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有关规定,经延庆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延庆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再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
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员会等,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设置明显禁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加强禁放看护,并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违反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公安机关对单位或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责令其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依法查处。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对举报人身份等信息严格保密。
四、本通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的通告》(延政发〔2020〕2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