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事业发〔2021〕3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识产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拓展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经研究,决定在经济系列开设知识产权专业。现将《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8月20日
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本市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等)服务和运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层级设置及专业方向
(一)层级设置
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纳入经济职称系列,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二)专业方向
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包括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两个方向。
三、评价方式
按照“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管”的方式实行社会化评价。申报人通过考试、评审,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的高级职称证书后,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考试、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申报条件按照《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标准条件》(附后)执行。
四、评价机构
(一)考试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知识产权专业的资格考试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评办公室承担。
(二)评审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议组,由3-5名同行专家、学者组成,负责依据职称评价标准对申报人员的知识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评议。
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评审专家由北京地区从事知识产权专业领域的行业知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议组成员从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五、评价程序
(一)考试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登录报名服务平台,按照要求注册并提交报名信息。
2.考试机构网上审核。考试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缴费成功为报名成功。
3.参加考试。申报人参加考试,取得考试成绩。
4.查询结果并发放证书。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考试成绩,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服务频道”栏目查询证书发放事宜。
(二)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评审机构提出参评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并推荐。推荐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3.评审机构审核。评审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各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人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4.评议组评议。专业评议组根据申报人工作和专业情况进行答辩考核,并按照分类评价标准进行定量与定性分类评价。评价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5.评委会表决。评审委员会依据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的知识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等进行分类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相应职称。评审结果需由全体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参加投票方为有效,通过人选需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方可取得职称。
6.验收及公示。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全市职称评审的统一要求进行验收。通过人员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7.获取电子证书。公示期满后,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颁发北京市电子职称证书。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加强对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在职称申报推荐、资格审核等环节发现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失信行为,取消申报人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工作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对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标准条件
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的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助理知识产权师
(一)具有较系统的知识产权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地对知识产权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二)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以上学历,从事知识产权工作。
二、知识产权师
(一)具有系统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有较丰富的知识产权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知识产权业务问题;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1年;
3.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2年;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4年;
5.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6年;
6.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经济系列初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10年。
三、高级知识产权师
(一)基本条件
1.系统掌握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行业状况和发展趋势,掌握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对知识产权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具有培养和指导中级及以下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履职成效良好;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7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10年;
(5)已取得非本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3年。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信息服务等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长期从事专利申请、无效、转让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或长期从事商标注册申请、异议、转让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或长期从事版权登记、交易、代理、咨询服务,具有较好的专业水平,帮助创新主体有效获权确权用权,得到服务对象肯定,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②长期为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清算、投融资等商业活动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服务,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参与办理完成多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处理或诉讼案件,有效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③长期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预警分析、专利导航等工作,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制定或开展区域规划、产业规划、企业经营、研发活动、人才管理等各类活动提供分析报告,规划创新发展方向、路径,分析技术领域发展和竞争态势,被采纳后有效规避了知识产权风险,或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2.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工作,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布局、维护、运营等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作为主要参与人,制订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管理制度、运行规范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成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知识产权管理成效显著;或参与制定知识产权政策规章、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参与全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活动,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②作为主要参与人,从优化研发路径、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策划知识产权布局等不同环节,参与企事业单位创新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订知识产权申请策略,进行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布局,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③作为主要参与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维护等,实现知识产权的分级分类、动态科学管理;或参与建立本单位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并有效运行,对采购、研发、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或多次参与完成本单位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投融资等业务,为单位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任意成果3项以上:
1.参与完成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作;
2.参与撰写知识产权专业学术著作、教材手册并正式出版;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知识产权专业论文;
4.作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所在单位被评为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示范、试点高校。
(四)具备下列破格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直接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1.担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或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等。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取得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3.作为主要负责人运营管理或服务的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银奖及以上,或北京发明专利一等奖及以上,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及以上。
4.主持完成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
四、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一)基本条件
1.系统扎实、掌握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行业状况和发展趋势,熟练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对知识产权有深入的研究;具有培养和指导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履职成效良好;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5年;
(2)已取得非本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3年。
(二)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信息服务等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作为主要负责人,长期从事专利申请、无效、转让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或长期从事商标注册申请、异议、转让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或长期从事版权登记、交易、代理、咨询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水平,帮助创新主体有效获权确权用权,得到服务对象充分肯定,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②作为主要负责人,长期为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清算、投融资等商业活动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服务,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主持办理完成多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处理或诉讼案件,有效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③作为主要负责人,长期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预警分析、专利导航等工作,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制定或开展区域规划、产业规划、企业经营、研发活动、人才管理等各类活动提供分析报告,规划创新发展方向、路径,分析技术领域发展和竞争态势,被采纳后有效规避了知识产权风险,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工作,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布局、维护、运营等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主持制订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管理制度、运行规范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成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知识产权管理成效显著;或参与制定重要知识产权政策规章、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参与全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有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活动,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②作为主要负责人,从优化研发路径、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策划知识产权布局等不同环节,主持企事业单位创新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订知识产权申请策略,进行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布局,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③作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维护等,实现知识产权的分级分类、动态科学管理;或建立本单位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并有效运行,对采购、研发、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或多次主持完成本单位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投融资等业务,为单位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任意成果3项以上:
1.主持完成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2.正式出版知识产权专业学术著作或教材手册;
3.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知识产权专业论文;
4.作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领所在单位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示范、试点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