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供暖供热常见问题汇总
1.供暖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2021-2022年采暖季正式供热时间提前至11月6日0时。
2.供暖费缴费期限如何规定?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明确了: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
3.采暖用户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暂停用热?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4.暂停用热的基本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明确了:本市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签订合同中“采暖费总计”的60%支付。
5.供热室内温度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明确了: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
6.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时,采暖用户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标,供热单位是否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是。《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明确了: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的,导致采暖用户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供热单位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7.用户是否可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8.在什么情况下,供热单位因设施安全检修需停热,导致采暖用户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标,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明确了:供热单位因设施安全检修需停热的,但不得超过6小时,且已提前公告,整个采暖季累计不超过3次,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9.自用户报修之时起,多少小时之内,调节、检修,温度达到约定标准的,不计入退费天数?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明确了:自采暖用户报修之时起,24小时之内经供热单位调节、检修,温度达到约定标准的,不计入退费天数。
10.未供热的退费额如何计算?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明确了:
①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
②日平均热费=采暖费总额/本采暖季法定供热天数
11.供热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采暖用户供热的,是否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相应采暖费?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明确了:供热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采暖用户供热的,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相应采暖费,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12.采暖用户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退费额如何计算?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明确了:经供、用热双方共同确认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采暖用户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①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卧室、起居室建筑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退费比例
②日热费单价=采暖费总额/(本采暖季法定供热天数×计费建筑面积)
13.采暖用户室内温度未达标,退费比例如何规定?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明确了:退费比例按卧室、起居室约定采暖温度计:
①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之内的,退费比例为40%;
②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含)以上、4度以下的,退费比例为60%;
③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4度(含)以上的,退费比例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