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适用于对社区(村)中居家隔离观察人员需要开展的相关工作。
一、居家隔离观察基本条件
1.科学专业评估。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居住场所须由社区医务人员进行居家内外环境专业评估。不满足居家隔离条件的,一律进行集中隔离。
2.基本评估条件。无同住人员的,居家隔离人员需身体健康,居住场所配有厨房、厕所,可以开窗通风,所在社区(村)具备生活支持条件;有同住人员的,还需满足为居家隔离人员单独安排通风良好的一室居住,有条件的可提供专用厕所,如共用厕所需做好日常清洁和消毒。
3.暂停楼宇施工。居家隔离观察人员所在楼栋单元应无正在进行装修施工等。若有,需征求相关方面同意后,暂停施工,并将已暴露的管道口采取临时封闭措施。
二、居家隔离观察人员防控要求
4.做到足不出户。居家隔离观察期间须做到足不出户,不得出门倒垃圾、收发快递等,拒绝一切探访。私自外出的,一律转为集中隔离,费用自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原则单独居住。居家隔离人员一般应单独居住,如有同住人员,隔离期间尽量减少与同住人员接触,使用专用餐饮具,有条件时使用专用厕所,必需接触时双方均应佩戴口罩。
6.配合核酸检测。在落实管控第1、4、7天和满14天时配合专业机构进行核酸检测。根据防疫需要调整核酸检测频次的,按相应防控政策执行。
7.做好自我监测。每日至少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主动向社区报告。密切关注自身是否存在发热、干咳、乏力、咳痰、咽痛、腹泻、味觉异常、嗅觉异常、鼻塞、结膜炎、肌痛等11类新冠肺炎相关症状,出现异常立即联系社区医务人员,并按要求就诊排查。
8.主动报告病史。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应主动向社区报告个人基础疾病和既往病史,老年人、孕产妇、幼儿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类疾病等基础疾病的人员,以及有特殊治疗需求和用药需求的人员,须将有关情况准确告知社区(村)工作人员。如遇紧急情况,第一时间联系家人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或直接拨打120、110等进行求助,并明确告知自身为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及时就医诊治。
9.居室通风消毒。每日至少上、下午各1次,每次通风时间30分钟以上,每日至少进行一次房间湿式清扫,以保持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具体消毒方法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预防性消毒指引》执行。
10.保持通讯畅通。居家隔离期间,隔离人员须保持手机电话等通讯畅通,随时与社区保持联系。老、幼、病、残等特殊人员,需确定同住人员或紧急联系人。
11.同住人员要求。同住人员需与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共同执行管控措施。避免进入居家隔离观察人员房间,尽量减少与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及其用品接触,必须接触时应佩戴口罩,并及时进行手消毒等。
三、社区(村)工作人员工作要求
12.开展环境评估。社区医务人员应对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居住内外环境进行专业评估,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实施居家隔离观察。
13.履行告知义务。通过书面或电子告知书等方式,向居家隔离观察人员明确防疫责任义务,以及不遵守防疫要求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告知其出现健康问题时可联系的社区(村)卫生医疗机构名称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4.强化技防措施。加装门磁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加装摄像头,提供便携式智能测温贴等。及时将其信息录入“北京市疫情跟踪数据报送系统”,赋“北京健康宝”黄码。
15.开展健康监测。社区医务人员要记录好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和同住人员每日早晚体温及健康状况。发现其出现发热及其他呼吸道症状,立即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16.组织核酸检测。按照防疫要求,组织专业机构为居家隔离观察人员采集鼻咽拭子进行核酸检测。观察期满后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及时解除隔离,并为其“北京健康宝”解码。
17.满足就医需求。社区医务人员应重点关注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化疗、透析等特殊人群情况,及时提供必要医疗卫生服务。居家隔离观察人员有外出就医需求时,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热门诊和医疗服务管理等工作的通知》(京防组医发〔2021〕10号)有关规定及时为其提供就医服务。
18.提供保障服务。为居家隔离观察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及其他必要的服务,及时回应诉求,关注其身心健康,做好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工作。
19.严格垃圾处置。居家隔离观察人员产生的垃圾应放置到专用垃圾桶,每天清理,清理前采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消毒后,扎紧垃圾袋口,按一般生活垃圾处理。
20.做好个人防护。需上门开展工作时应做好个人防护,穿戴一次性工作帽、N95口罩、工作服、一次性手套,保持1米以上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