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促进脱贫人口在京稳定就业,对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招用与本市建立对口帮扶、对口支援、对口协作关系的对口地区脱贫人口,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请条件

  企业与脱贫人口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申请前,企业未通过该脱贫人口享受本市制定的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申请时,企业未与该脱贫人口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已按规定为其在京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36个月且未退缴。企业未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三、补贴标准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满半年或一年的可于次月起90日内提出首次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当年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单位最低缴费标准予以补贴。企业通过该脱贫人口已享受本市社会保险补贴的,任何企业不得再以该脱贫人口享受本政策。

  四、审核和监督管理

  本通知所涉及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来源、经办流程和监督管理等规定,按照本市现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向注册或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

  五、其他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申请有效期截至2026年3月31日。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