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的收缴程序
1、按照已审定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企业于每月5日前 填报《北京市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月报表》并报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2、每月10日前,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收缴月报表》 审核汇总后,同软盘一并报市社保中心。
3、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财务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 期)的方式,进行结算。征缴企业的工伤保险费。
4、每月22日,市社保中心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银行帐户中收缴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7日转入市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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