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说明:
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应当为工伤保险参保人并经认定为因工负伤/生病
所需材料
- 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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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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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A3纸正反面打印)
- 工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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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出具《工伤报告》
- 医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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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后到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书、就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书必须由相关医院加盖“诊断专用章”。)
-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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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行政机关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
-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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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若为派遣性质单位还需提供用人单位之间的派遣协议;若为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无法提供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须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机关事业单位申请,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或招工表及事故伤害年度考核表。)
- 委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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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授权的报送人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报送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需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职工本人或近亲属(需附亲属关系证明)签字。
委托书需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职工本人或近亲属(需附亲属关系证明)签字。
- 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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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的,应当附具死亡证明,同时还需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职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劳动鉴定机构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十级的,企业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受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办理地点
北京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电话
保险待遇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最新一览表(图)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须按政策规定的申报时限(自受伤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所提交的材料需全部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有关材料均为A4格式。
3、申请人于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可通过电话查询(84038192)是否审批或直接到工伤科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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