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3〕49号)第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兴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所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办理个人就业登记: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居民身份证》;
(五)《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失业期间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七)《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可在参加创业培训后,持以上材料到户籍地社保所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注意:外地户籍城镇人员不再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改为按月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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