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应当由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由市(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填写《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登记表、声明书、授权书》(附件1),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授权医保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进行核查。同时提交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成员的以下相关材料:
1.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登记表、声明书、授权书》;
3.年度收入情况说明及相关财产说明;
4.参加商业保险的,需要提供商业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费用结算分割单;
5.对于参加外埠基本医疗保险及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因特殊原因未能实时结算的本市户籍人员,仍需提交相关医疗费用票据;
6.医保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审查
1.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的受理,可委托市(便)民服务中心承担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的事务性工作,受理工作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1)市(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将申请家庭的信息录入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业务基础子系统,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核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医疗补助报销情况和个人累计医疗费用负担情况。
(2)市(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对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指导申请家庭填写《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申请表》(附件2),开展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的核查。材料不齐备的,市(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填写《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3)书面告知申请家庭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申请家庭成员存在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或商业保险报销的,需要提供分割单或理赔单,不存在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或商业保险报销的,本人应做出书面承诺。
2.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自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开展居民经济状况调查。
(1)市(便)民服务中心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可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乡镇、街道中承担民生保障工作等部门,应根据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综合情况与申请材料进行比对。对符合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市(便)民服务中心填写《区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审批表》(附件4),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医保中心审核。
(3)对于比对结果不符合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条件的,乡镇、街道中承担民生保障工作等部门应下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告知书》(附件5)。申请人对告知书存在异议的,应自收到《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告知书》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
(三)审核
区医保中心负责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依照核查报告及收支、财产等相关材料,对市(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的拟救助金额材料进行复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四)审批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的审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将拟批准给予救助家庭的基本情况及救助金额等信息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由市(便)民服务中心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医疗保障局应当在《区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意见,并完成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业务基础子系统网上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区医疗保障局做出不予批准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由市(便)民服务中心送达《区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不予批准决定书》(附件6),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便)民服务中心应在审批工作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按规定做好存档。
(五)资金发放
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区医保中心根据区医疗保障局审批结果按照相关程序发放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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