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起北京市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410元,二级伤残390元,三级伤残370元,四级伤残350元。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543元的,调整到3543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834.4元的,调整到2834.4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125.8元的,调整到2125.8元。

  (四)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六、生活护理费调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9日

  《关于北京市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生活护理费自2016年7月1日起调整。

  >>2016年北京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通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