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北京社保缴费规定
【执行时间】: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
缴费基数上限:19389元;
缴费基数下限:2585元。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比例:单位缴纳9%+1%,个人缴纳2%+3元
缴费基数上限:19389元;
缴费基数下限:3878元。
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0.2%;
缴费基数上限:19389元;
缴费基数下限:2585元。
【备注】:农村户籍人员无需缴纳失业保险个人费用。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比例:用人单位0.8%;
缴费基数上限:19389元;
缴费基数下限:3878元。
【备注】: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无需支付。
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比例:单位根据行业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个人不缴纳.
缴费基数上限:19389元;
缴费基数下限:3878元。
【备注】: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无需支付。
个人委托存档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