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对象
工伤保险的缴费对象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缴费标准
1、企业属于第一行业类别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缴费比例为0.5%;
2、企业属于第二行业类别的,缴费比例根据企业所属不同分别为0.5%、0.8%、1.2%、1.5%;
3、企业属于第三行业类别的,缴费比例根据企业所属不同分别为1%、1.6%、2%;
详细请查看:北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工具.doc
注: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不明确的,需要浮动费率时,不受行业类别的限制;在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第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确定的缴费费率;在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用人单位已经确定的缴费费率,确定费率浮动档次。
收缴时间流程
1、按照已审定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企业于每月5日前 填报《北京市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月报表》并报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2、每月10日前,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收缴月报表》 审核汇总后,同软盘一并报市社保中心。
3、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财务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 期)的方式,进行结算。征缴企业的工伤保险费。
4、每月22日,市社保中心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银行帐户中收缴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7日转入市财政专户。
办事说明:
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即缴费对象为单位,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