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北京市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最新调整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4〕12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897元的,调整到289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317元的,调整到231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738元的,调整到1738元。

  三、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