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在北京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因公、迁移等原因离开北京。
办理材料
书面申请
申请人准备、书写、签名。
同意接收函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出具
缴费凭证
原参保地社保经办出具
申请表
办理流程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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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缴费凭证》。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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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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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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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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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办理时限
一个月左右
办理地点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所需费用
不收费
本文说明:
本指南是对北京市内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条件、材料等相关信息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