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提请对国家正式注册护士收取注册费的函”京卫物价字(1995)8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护士注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向注册护士收取注册费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注册费标准:首次注册8元,再次注册4元(每两年一次)。
对已办理注册申请,但经审核不予注册的,不得收费。
二、市区县卫生局按有关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由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此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