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对<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送来的《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函》(计经调[1998]262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中编办的意见,提出以下意见: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情况比较复杂,乱收费的现象比较严重,目前正处在清理、整顿、改革阶段。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国务院应当制定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在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地方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依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后,依照其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