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年]合订本的补充通知(已失效)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各医疗单位:
   一九九九年十月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京价(收)字[1999]第390号文下发了《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年]合订本以来,对统一和规范全市各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一些医疗单位也提出了新的合订本上医疗服务项目不全,有的医疗收费项目的内涵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等问题,为此我们汇总了有关意见和建议,对《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年]合订本的部分收费项目进行了补充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年]合订本的补充更正表
             二○○○年四月十二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