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检[2001]1710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定》中第七条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二、《规定》中第九条当事人对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决定不服的,应依法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的通知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