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放射性废物(源)收贮费标准(试行)的函(已失效)

北京市环保局:

  你局报来“关于对放射性废物(源)收贮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我市放射性废物(源)收贮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函告如下:

  一、放射性废物、放射源收贮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所有送贮的放射性废物、废源、放射源必须使用北京市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专用包装桶,每桶体积不得超过50升,重量不得超过40公斤,桶表面剂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定标准。放射性废物、放射源存贮容器由北京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统一制作,按照制作实际费用收费。

  三、北京市辐射环境管理中心需持本函到北京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使用北京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特此函复。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三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