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有关规定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有关规定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计委(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各有关高校: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为了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现将《通知》(见附件一)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内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体制改革试点校(幼儿园)及其他特殊教育学校,如: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要在2002年秋季开学前(8月31日前),成人学历教育学校、普通高等学校要在2002年9月30日前,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在学校(幼儿园)固定显著场所公示经市物价、市财政部门审批的所有收费。对委托代收的收费项目,要注明委托单位。
  凡设立分校、校中校及合作办学等多个办学地点的学校,亦须在办学地点实施教育收费公示。
  (具体公示格式见附件二)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区县教委要负责将此文转发至所属学校及幼儿园并予以贯彻落实。价格、财政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
  三、《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卡》作为教育收费公示内容之一,将继续推广使用,并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学校于新学年发至每一个学生手中。
  四、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学校要在招生简章中公示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各自教育收费管理的职责,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技工学校招生简章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核。
  五、教育收费公示内容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具体审核程序为:
  幼儿园(托儿所)、小学、初级普通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成人中专、成人高中、体制改革试点校(幼儿园)及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公示内容,经所在区县教委审核(技工学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区县财政局、计委(物价局)审核,合格后由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予以公示;
  高等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内容须经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审核,合格后由学校予以公示。
  (公示内容审核表见附件三)
  五、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需要自行确定。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要有专人进行维护,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要按照上述审核程序申报并及时做好更新维护工作。
  六、社会力量办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校(培训机构)的教育收费公示办法,由各区县物价、财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及各区县实际情况制定。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学校,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在招生前报所在区县计委(物价局)、教委备查。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收、退费管理办法并在学校内予以公示。
  七、市、区县物价、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联合对《通知》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物价、财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1、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2、北京市教育收费公示格式
     3、北京市教育收费公示内容审核表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二年八月六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