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各区(县)计委、财政局、林业局、粮食局:

  为认真搞好我市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发放工作,兑现有关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保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和《北京市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政[2001]23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补助标准和品种

  1、按照有关规定,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为每亩每年200斤原粮,生态林连续补助8年,经济林连续补助5年。供应粮为储备粮,供应品种原则上为小麦、玉米。

  2、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小麦可兑换面粉,兑换标准为100斤小麦兑换特一粉70斤。面粉供应由市粮食局负责统一调剂,当地粮食供应点负责供应。

  二、供应库点

  对退耕农户补助粮实行定点供应,供应点有各区县粮食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每个乡镇设立一个”的原则设立,名单报送市粮食局。如有特殊情况需增加供应点的报市粮食局审核后确定。

  三、具体手续

  1、以市有关部门发放的《北京市退耕还林证》作为农户领取补助粮的凭证,按照《北京市退耕还林证》证中核定的退耕面积和应补助粮食数量补助。

  2、市林业部门按年度向市粮食局提供各区县以乡镇为单位的《退耕还林补助粮供应计划表》,区县林业部门向区县粮食局提供各乡镇以村为单位的退耕还林汇总表,包括农户所在村名、户名、退耕亩数,作为粮食部门发放粮食的依据。

  3、市粮食局根据《退耕还林补助粮供应计划表》给各区县粮食局开据《地方储备粮油临时出库单》,各区县粮食局依据《地方储备粮油临时出库单》安排补助粮食供应工作,原则上实际补助粮数量不得超过《地方储备粮油临时出库单》的核准数量。

  4、为了及时结算,补助粮食实行按年度对农户一次性发放。各区县粮食局为了方便取粮距离过远的农户,可适当设立临时供应点,按实际情况安排定期送粮,并提前通知到村。个别农户错过送粮日期的,可自行在规定期限内到区县粮食局根据就近原则指定的库点领取。

  5、供应补助粮食时,粮食供应点核对农户的《北京市退耕还林证》和以村为单位退耕还林户汇总表,核实后由粮食供应点开据《粮食出库单》,农户凭单领粮。领取粮食时农户和付粮员在以村为单位退耕还林户汇总表和《粮食出库单》上签字,付粮员在农户的《北京市退耕还林证》上加盖“补助粮已发”印记(统一印章规格,长3厘米、宽1厘米,楷体)。付粮员收回相应的《粮食出库单》后,付给退耕农户要求品种的粮食。

  6、补助粮的质量要达到国际中等以上(含中等),各区县粮食局在安排粮食出库前要对粮食质量进行检验,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出库。

  7、补助粮供应完毕后,区县粮食局汇总退耕还林补助粮兑现表,经区林业局核对盖章后,将《地方储备粮油临时出库单》返回市粮食局。市粮食局汇总各区县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兑现表,经市林业局核对盖章后,根据实际出库的数量、品种给区县粮食局开据《地方储备粮油正式出库单》,作为地方储备粮出库的凭证。

  8、结算

  区县粮食局,按规定的时间凭市粮食局《地方储备粮油正式出库单》及区县《退耕还林补助供应汇总表》到市粮食局结算。

  区县发放小麦、玉米或面粉的运费,按储备粮管理规定经市粮食局核实后,由市粮食局负责具体结算。

  市粮食局结算中心凭市粮食局开据的《地方储备粮油正式出库单》做销售处理,同时填写《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表》,经市林业局审核签章后报送市财政申请补助资金。市财政局按储备粮库存帐面价格拨付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将收到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及时归还农发行贷款。补助款如有结余 ,滚动用于退耕还林粮食补助,不得挪作他用,如有缺口,由市财政负担。

  四、各区县补助粮供应点的经营费用按0.05元/斤包干,由市财政局从粮食补贴预算中安排并拨付给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办理转拨手续。

  五、对退耕农户只供应粮食实物,不得折成现金发放;各供应点不得将补助粮回收或变相收购。

  六、计划部门要做好政策兑现的组织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兑现过程中的财务管理。

  七、要加强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工作的监督检查。补助粮食发放前,区县粮食局要对供应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严格按照国家、市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兑现补助粮食;补助粮食发放期间,市粮食局将组织有关人员深入供应点对发放粮食的品种、质量和工作进行检查,解决补助粮食发放中的实际问题,并将发放情况及时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在补助粮政策兑现过程中,各有关单位、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缺斤短两,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