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已失效)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计委、物价局:
  《北京市定价目录》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计委审定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定价目录》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应按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应范围,对现行由政府制定和审批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在目录正式实行前认真做好协调和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物价局
 二OO二年十月十四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