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已失效)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计委、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市政府第5号令)和国家计委关于《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10号令)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由市物价局主持听证。其中,在一定区县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物价局可以委托当地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二、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和《北京市定价目录》确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本区县的价格听证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特此通知。
附: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物价局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

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
一、义务教育学杂费;
二、基本医疗诊疗费、挂号费、床位费和手术费;
三、居民生活用水、用气价格和供暖价格;
四、城市主要交通的轨道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小公共除外)和出租小汽车票价;
五、公有住房租金;
六、主要园林景点故宫、十三陵、八达岭、颐和园、天坛门票价格;
七、国家计委委托的和市政府要求听证的项目。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