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北京市通信公司、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联通北京分公司、铁通北京分公司、网通北京分公司、吉通通信北京分公司、中宇卫星移动通信公司、北京电信网络有限公司、各电信业务经营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特急计价检[2002]1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电信业务开展情况做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事移动通信业务、固定通信业务的单位,其主要业务资费项目、资费标准及计费办法,应使用价目表的方式在各营业厅的显著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其他业务资费项目、资费标准及计费办法,可使用资费手册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资费手册应放在各营业厅的服务台,随时提供查询。
有人值守公用电话的资费项目、资费标准及计费办法,由各经营公司使用价目表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二、从事声讯服务业务(信息台)的经营单位,应在提供有偿声讯服务前,将计费标准、计费办法以语音提示方式告之使用人。各声讯服务业务单位还应建立声讯资费台账以备查对核实。
三、从事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应使用资费手册的方式标明资费项目、资费标准及计费办法。
四、从事宽带驻地网业务经营单位,应使用价目表或资费手册的方式标明资费项目、资费标准及计费办法,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应向用户出示价目表或资费手册。
五、从事互联网内容服务的单位,在提供有偿服务前,应在屏幕上告之计费标准、计费办法。
六、从事寻呼服务业务的单位,应使用资费手册的方式标明资费项目、资费标准及计费办法。
经营寻呼机、股票机的单位除按规定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单位、价格外,还应标明寻呼台号、寻呼资费标准。
七、从事卫星通讯服务的单位,应使用资费手册的方式标明资费项目、资费标准及计费办法。
八、价目表、资费手册等由各电信业务单位根据经营需要自行设计制作,并须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监制手续。
九、价目表、资费手册由北京市物价局监制。监制编号DX区县代码-监制号。
十、北京市通信公司、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联通北京分公司、铁通北京分公司、网通北京分公司、吉通通信北京分公司、中宇卫星移动通信公司、北京电信网络有限公司到市物价局办理监制;其他各电信业务单位到所在区县物价局(计委)办理监制。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略)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