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经研究决定,改革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楼各类病房床位费审批管理办法,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由事先审批改为事后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楼病房床位费标准》(见附件1)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二、1999年1月1日以后投入使用的新建和整体改建的病房楼,其病房设备条件达到《北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楼病房床位费标准》要求的,可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
三、为及时掌握医疗机构床位费变动情况,医疗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本医院具体病房床位费时,应填写《北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楼病房床位费标准备案表》(见附件2),同时向市物价局、卫生局和所在区县物价局(计委)备案。
四、未改建的和1999年1月1日以前整体改建的病房楼以及个别改建的病房,其各类床位费继续按照《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超标准收费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2、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