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计委、市各有关单位:
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要求,实现“两轴—两带—多中心”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本着“涵养山区、发展平原、优化市区”的原则,进一步落实4号文件精神,为了合理调整房地产结构,促进房地产与本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加强本市房地产项目的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为优化市区环境,要从严控制四环路以内新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对部分确需开发的项目,在立项时,必须对人口密度、容积率和交通等方面进行论证,实施交通论证一票否决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立项。
二、加快房地产供应结构调整,加强对经济适用房的管理。严格限制已批商品房开发项目(含绿隔项目商品房部分)转为经济适用房项目。完善相应政策,加快本市二、三级房屋市场的发展,对危改拆迁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逐步由增量供应为主向存量供应为主转变。
三、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对立项变更的审核。对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主体变更,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2004]4号文件规定执行。未取得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已完成投资占项目总投资额不足25%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转让,对非法变更项目建设主体的,各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项目资本金不足的,不予立项。
五、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加强本市土地一级开发的立项管理。要根据本市的发展规划,合理制定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完善土地一级开发的论证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持土地供应与城市发展的总体平衡。
二○○四年四月三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