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等生产要素登记公告制度的通知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3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煤矿生产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建立完善煤矿生产要素登记公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公告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本市所有煤矿,即木城涧煤矿、大台煤矿、大安山煤矿、长沟峪煤矿。

  (二)登记主要内容。

  1.煤矿名称、地址,井筒名称、坐标,井田范围拐点坐标,服务年限等;

  2.主要可采煤层、可采储量,现采煤层平均厚度、煤种、煤质,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指数、自然发火性及发火期,水文地质类型、最大涌水量,冲击地压等;

  3.设计(核定)生产能力,采掘部署,开拓方式,生产系统及方式,采煤方法、工艺及装备,采区设计回采率等;

  4.井下作业人数、特种工种种类及人数、煤矿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等;

  5.产销存、成本、售价等经济运行情况(另行报送);

  6.有关证照及有效期等。

  (三)公告主要内容。

  1.煤矿名称、地址,井筒数量、名称及坐标,服务年限;

  2.设计(核定)生产能力、开采方式、开采工艺、设计采区回采率;

  3.采掘工作面个数、开采煤层、瓦斯等级、水文地质类型。

  二、登记公告的程序

  各煤矿登陆国家煤炭生产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原煤炭生产许可监管信息系统),按照登记主要内容进行网上填报,并建立纸质煤矿生产要素信息管理档案(具体内容见附件)。集团公司对各煤矿登记的信息(纸质及电子版)审核后,将煤矿生产要素信息管理档案统一上报我委。我委对上报的信息(纸质及电子版)再次审核后,向社会进行公告。各煤矿将经我委公告的信息内容放大制成牌匾,置于煤矿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接受监督检查。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煤矿生产要素登记公告制度,是实现煤炭生产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措施,集团公司及各煤矿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生产要素的建档登记、报送、公示等工作。

  集团公司应在4月底前将生产要素信息连同公司及各煤矿具体工作负责人名单一并报至我委。

  (二)确保数据准确。登记公告的生产能力及其他生产要素信息是煤炭生产运行管理的基本依据,各煤矿对登记数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当生产要素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履行更新登记。

  (三)开展动态核查。我委对生产要素信息公告后,将组织开展动态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将在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通报。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21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