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加快推进简易楼腾退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发展质量,依据《关于推动减量发展若干激励政策措施》(京发改〔2019〕1863号)和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法规,我委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首都功能核心区利用简易楼腾退建设绿地或公益性设施的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5日
关于支持首都功能核心区利用简易楼腾退建设绿地或公益性设施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加快推进简易楼腾退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发展质量,依据《关于推动减量发展若干激励政策措施》(京发改〔2019〕1863号)和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首都功能核心区范围内利用简易楼腾退建设绿地或公益性设施的项目。简易楼指上世纪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中期建设的低标准住宅楼,多为砖混结构,房屋未进行抗震设防,其设计使用寿命一般为20年,没有专用厨房和卫生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简易楼腾退项目指对经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认定的简易楼开展腾退搬迁,腾退后空间用于建设绿地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公益性设施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项目应当符合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项目经所在区政府确定为重点实施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明晰。
(三)项目应当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等手续齐备,资金来源明晰,自筹资金已经到位。
(四)项目应当已完成腾退搬迁签约。对尚未完成腾退搬迁签约的项目不支持。对已拆除完毕的项目不支持。
(五)项目腾退后空间利用方案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
第五条 支持方式及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总投资50%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投资补助资金一次性安排。
第六条 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启动后、竣工前向所在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支持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并经区政府同意后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审核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单位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建设所在区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申请资金支持的请示。各区发展改革委在请示中应当明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备等初审意见;
(二)项目立项文件;
(三)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有效规划及用地文件;
(四)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 项目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简易楼楼栋,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资金补助,禁止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第八条 各区应当优先组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环境问题突出、居民意愿强烈的简易楼腾退项目申报支持资金,更好发挥补助资金效应。属地街道应当深入开展群众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群众意愿征询,集中力量开展工作,保障简易楼腾退稳步推进。
第九条 各区应当加强项目统筹和区域统筹,与疏解整治促提升、城市更新、城市公共空间改造提升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积极选取连片实施、改造需求较大的区域促进联动实施简易楼腾退等不同类型项目,提升项目的功能性、区域性、关联性。
第十条 各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地区项目立项以及资金申请报告的初审、组织申报等工作,对申报项目的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构成、腾退补偿方案、资金筹措方案等进行严格审核,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和审计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项目贷款的真实性等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切实履行对项目质量安全、实施进度、投资控制、绩效管理等的主体责任,组建专业团队,做好现场管理,在合理把控投资造价基础上切实提高项目质量绩效。项目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等行为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或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将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支持政策与市级其他补贴优惠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