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绿色技术创新方向引导,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根据《北京市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实施方案》(京发改〔2020〕78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若干措施》(京发改〔2021〕1411号)有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及示范应用项目征集遴选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9日
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及示范应用
项目征集遴选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市场导向绿色技术创新有关战略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9〕689号)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关要求,强化绿色技术创新对实现碳减排碳中和目标愿景的支撑作用,根据《北京市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实施方案》(京发改〔2020〕78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若干措施》(京发改〔2021〕141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征集遴选的范围主要包括碳达峰碳中和、大气污染防控、节水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节能和环境服务业、固体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污染场地与土壤修复、现代化能源利用、绿色智能交通、生态农林业、塑料污染防治、防止食品浪费等重点领域相关的技术、装备、产品。
创新型绿色技术示范应用项目,指采用“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推荐目录” (以下简称“推荐目录”)中技术产品,进行对产业链有带动作用、对绿色科技创新有促进作用、具有行业引领和示范效应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示范应用的项目。
第三条(申报要求)申报的创新型绿色技术应具备先进性、适用性、推广价值高等特点。技术水平国内领先,能够反映绿色技术最新进展,对国家及本市相关领域绿色发展具有引领作用;技术推广价值高,经济适用,推广潜力大;知识产权明晰。
第四条(组织实施)市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绿色技术和示范应用项目征集遴选工作,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技术征选流程)
(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鼓励技术研发单位与场景应用单位联合申报。申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
申报材料包括:1.北京市绿色技术相关申报表及报告。2.营业执照复印件。3.研发人才团队的证明文件。4.申报技术的知识产权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5.技术检验检测报告。6.其他相关材料。
(二)初步审核
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涉及申报单位经营状况、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情况,技术产品是否符合申报范围,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专家评审
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情况组织申报单位参加答辩。专家组着重围绕技术的先进性、创新性、适应性、效益及应用效果与前景等方面进行集中评审,形成专家咨询意见。根据被评审技术有关情况,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可邀请技术产品潜在用户参与专家评审,用户意见仅供参考。
第六条 (审定发布)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绿色技术,组织市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工作联席会议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审定后,发布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推荐目录。“推荐目录”实行动态调整,作为政策支持的依据。
第七条(资金支持)对采用“推荐目录”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在京市场业绩的绿色技术(包括前三台[套]或批[次]成套设备产品、基础材料、系统等),示范应用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批拨付,第一批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75%;第二批为项目交付使用,完成一个使用周期(非全生命周期)的第三方跟踪检测评价后,可拨付剩余资金。
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技术使用效果进行检测评价,并对检测评价费用给予全额资金支持,在完成相关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拨付。
第八条(示范项目申报程序)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开工后、竣工前向所在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支持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基本建设条件、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初审后,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审核,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拨付补助资金。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绿色技术示范应用项目由技术应用单位申报,鼓励应用单位与技术供给单位联合申报,申报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2.申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具有较好的资金筹措和持续发展能力。
(二)申报材料
1.区发展改革委的申报函。
2.北京市绿色技术示范应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项目单位关于材料真实性、筹措资金以及项目未获得过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等相关内容的承诺函。
第九条(监督管理)
(一)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参与评选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
(三)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通过评选的绿色技术开展第三方跟踪评价。
(四)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发现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申报企业移交有关执法监督部门处理。
第十条(其他)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